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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35号)精神,配合衡水市省级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全国中小城市综合改革试点的建设,明显改善反复开挖路面的“马路拉链”问题,逐步消除主要街道蜘蛛网式架空线,显著提升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进一步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努力发挥后发优势,高标准、高水平地推进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管廊支架安装托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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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全市要在2016年6月底前落实编制工作经费,完成地下综合管廊规划编制工作。我市主城区、冀州市、深州市2016年底前要开工建设并完成8公里的综合管廊,2017年底前开工建设并完成至少40公里的综合管廊,力争到2020年底规划编制的所有地下综合管廊全部建成具备国际先进水平并投入运营。各县2016年底前要开工建设不少于4公里的综合管廊,2017年底前开工建设至少10公里的综合管廊,到2020年底,要完成不少于20公里且具备国际先进水平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并投入运营;其它有条件的建制镇也要因地制宜,积极开展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力争2020年底前建设并投入运营部分综合管廊。以上时间节点的任务都要刚性执行,只能提高,不能降低标准。
二、工作要求
(一)科学编制综合管廊专项规划。
(二)合理选择区域开展示范建设。工业新区、滨湖新区、高铁新区、南部新区为我市主城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示范区,工业新区2017年底前开工建设至少5公里的综合管廊,滨湖新区2017年底前开工建设至少20公里的综合管廊,南部新区2017年底前开工建设至少10公里的综合管廊。其他县(市)要结合各自实际确定示范区域,在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要高起点、高标准同步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示范工程,并制定综合管廊年度建设计划。老城区要结合旧城改造道路更新、河道治理、轨道交通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等工程,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作为示范建设区域的工业新区、滨湖新区、高铁新区、南部新区在今后新修道路中都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对我市已建成道路在进行道路大修工程时也要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三)明确入廊管线种类及要求。结合实际科学确定入廊管线,原则上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所有管线均要入廊。相互有干扰的管线要分别设在管廊的不同空间,通信电缆和高压电力电缆要分开设置,燃气管道要单舱敷设,热力管道不得与电力电缆同舱敷设。综合管廊的建成区域,凡在综合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不得在综合管廊以外另行安排管线位置;在地下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规划部门不予许可审批,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审批,市政道路部门不予掘路许可审批。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要积极配合政府做好各自管线入廊工作。
(四)优化综合管廊设计水平。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要在充分考虑本地实际的基础上,依据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对综合管廊走向、入廊管线种类、廊道断面形式及尺寸、竖向标高、过河过路节点、附属系统及设施等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技术方案,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要科学选择耐久性好、可靠性高的建筑材料和工程材料,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结构设计应考虑各类管线接入、引出支线的需求,满足抗震、人防和综合防灾等方面的需要。断面设计应满足所在区域所有管线入廊的需要,符合入廊管线敷设、增容、运行和维护检修的空间要求,并配建行车和行人检修通道,合理设置出入口,满足各类管线独立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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